探究法人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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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定唯一代表人制度的初衷是让当事人明确谁有权代表公司,并确定法律效力和责任,以维护交易的安全。然而,由于极端和缺乏灵活性,它实际上走到了初衷的反面。
自2005年以来,已有13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解聘。今年1月12日,山东巨源集团董事长王庆华因涉嫌虚报利润骗取配股而被监管机构起诉。此后,东方创业和浙江东方等1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么受到“双重监管”,要么被刑事拘留,甚至被起诉。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侵占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合同诈骗和欺诈等方面。从披露的消息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案涉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两个特点:一是从时间上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第二,在制度约束方面,在这些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过程中,几乎可以说他们已经走到了无人愿意去的地步,这说明我国现行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断介入案件的事实,当然,涉案公司代表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处理,并尽力挽回损失。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以此为线索,找出现行制度的缺陷。
公司代表法律单一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董事会和其他董事的权力被暂停空
公司的权力机制是分权和约束。董事会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于“审议”、“讨论”和“共同决策”,但公司代表的法律单一制大大降低了董事会的这一作用。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代表通常拥有最终决定权。在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下,当法定代表人享有专有权时,决策的科学民主就无法实现。因此,法定单一代表人制度增加了公司的风险,容易造成权力的任意性,不利于民主决策和科学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
例如,中国上市公司九桂酒业最近披露,原最大股东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的4.2亿元占用资金已被现任最大股东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移。根据公司公告,自2003年以来,湘泉集团占用的4.2亿元资金实际上由成功集团控制,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知晓该资金的运作情况。事实上,真正控制该基金的人是九桂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虹..刘虹在酒鬼酒公司有很大的权力。据悉,酒鬼酒公司的其他董事曾提议用公司的资金来发展公司,但均被刘虹拒绝。由于他本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承认酒鬼酒公司开户银行在没有他本人签字的情况下无法进入公司的账户,因此,虽然酒鬼酒公司的财务总监隐约感觉到公司的资金存在问题,但他无法进入公司的账户,因为他无法得到刘虹的同意,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无视公司自己的意愿
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需要确定权力划分,使法人缺乏适应性和竞争力,难以应对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首先,它没有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即公司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关系。例如,小型公司采用独特性制度可能不是问题,但大型跨国公司采用独特性制度是不够的。对于股东和董事之间具有良好信任关系的公司,甚至对于股东本身就是董事的公司,采用唯一性制度是很方便的。然而,对于信任关系不太强的公司来说,采用单一代表制已经过时。因此,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合法性与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法人制度和公司法属于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作为商业活动的主体,公司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制度。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阻碍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不利于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
公司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
面临的具体情况
公司成立时,创始人会议应为公司代表。在清算中,清算组是其公司的代表。公司与董事长发生诉讼时,监事会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代表。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才能代表公司而不区分公司的规模和面临的具体情况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此外,这种严格的规定也束缚了当事人的手脚。以公司诉权的行使为例,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诉讼持否定态度,不打算提起诉讼,公司就不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提起诉讼。相反,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冲动或其他因素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虽然其他董事认为这是不正当的,但并不能防止上诉权的滥用。如果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利益,希望他代表公司起诉自己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公司是完全不现实的。如果其他董事或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即使有法院的支持,他们仍然会遇到法律上的困难。2003年4月,一名上海投资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深圳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对该公司承担赔偿总额2万元。该案被认为是国内证券市场上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事实上,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个问题。由于被告是公司的董事长,他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董事长侵犯公司的利益,问题就出现了。谁应该代表公司?
4.妨碍交易的便捷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交易越来越频繁。指定一名代表无疑是不方便的。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是公司的代表,其他人虽经授权可代表公司,但都是公司的代理人。此时,对于每一笔交易,公司都要授权代理一次,第三方要仔细审查其代理权限,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交易效率。中国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这一制度的初衷是让当事人明确谁有权代表公司,并确定法律效力和责任,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然而,由于极端和缺乏灵活性,它只是走向相反的一面。因为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被确认代表公司,而其他董事的行为并不约束公司,不利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也容易助长公司的不诚实行为。
由此可见,法定唯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对于公司、代表人本人或交易相对人都是不合理的,不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该法规不符合当前从静态安全维护到动态安全维护的立法趋势。
对“印章文化”的五种过度依赖
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现实中的无奈衍生物是发达的印章文化。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印章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合同。”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印章是公司意志的一种外部推定形式。中国一些学者认为,公司公章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完善的标志。任何商业文件上均加盖公司公章,即公司法人确认某一商业事实或参与某一民商事关系,享有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古代印章制度在欧美已经不多见。在今天的西方国家,签订合同和发布公告一般只需要代表签字,很少像中国那样需要加盖所谓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在21世纪,中国仍然非常重视印章的作用。除了一些商业和政治文化原因外,法定的单一代表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定代表人难以在所有需要其签字的场合出现,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必须由相关人员随时携带使用。在中国的商业文化中,加盖相关印章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文件通常被视为有效。相反,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但未加盖相关印章的文件往往会引起对其有效性的怀疑。许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求股份公司在出具相关文件时加盖公章,但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要求不高。应当指出,这种对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不能被视为减轻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缺陷。因为在现代社会,印章的伪造并不复杂,相反,在发达的识别技术面前,伪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很容易被发现。而且,这种在中国流行的独特的印章商业文化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容易给国际商务往来带来不便。此外,从法律上分析,这种印章文化在法律上没有依据,特别是在没有印章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无效,这实际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印章文化的发展也表明,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公司的外部实践中形同虚设。
鉴于我国公司代表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笔者建议恢复公司代表的私权,改变过去重管理轻自治的错误做法,取消与代表私权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公司代表机构的选择赋予了公司自主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独立代表制或联合代表制。如果相关文件必须由董事会确定的两名代表共同签署,代表董事也可以针对法人的不同事务分别确定。代表董事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不仅赋予股东大会产生代表董事的权利,还赋予董事会产生代表董事的权利。公司的代表董事及其权限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章程约定行使代表权的主体和程序,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涉。除非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董事超越其代表,否则代表董事超越其代表的行为是有效的。这种安排可以避免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保证交易安全,有助于公司建立权责明确的高效管理体系。现代企业制度越来越需要集体智慧。仅设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体现现代公司管理,也不能实现有效约束,应予以废除。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设立应区分不同阶段和不同代表人的不同情况。公司成立时,创始人会议应为公司代表。在清算中,清算组是其公司的代表。公司与董事长发生诉讼时,监事会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代表。
标题:探究法人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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