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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需要制度来保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08 17:23:01阅读:

本篇文章3182字,读完约8分钟

依靠责任、规章制度和法律,没有收不到的债务。

近年来,电费拖欠问题十分严重,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一度,浙江电力企业欠费问题十分突出。1999年累计拖欠电费达3.64亿元。

嘉兴电力局根据企业风险价值链管理的要求,将电费回收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作为一个环节,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研究。在该链中,首先进行风险识别,将电费回收面临的环境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四大风险因素分解为各种小风险因素,并排列成图表。然后,对供电企业停电、坏账增加、风险增加的原因进行了分解和分析。结果表明,电费回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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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如果用户未能及时收取电费,超过一定时限就可能“浪费”。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截至1999年底,嘉兴市共清理欠费户224户,欠费金额3554万元,其中一半以上两年未查催。电力相关法律法规以后处理为基础,不利于事前预防。基层供电企业确保电费回收和减少欠费的主要手段是争取停电。但是,由于电力法规的过度限制,停电充电加速的效果并不强。根据《供用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不缴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自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并自逾期之日起计算30日以上。经催收后仍不支付电费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切断供电。”这样,停电需要两个多月才能按规定程序充电。如果是钢铁、化工等高耗能企业的用户,拖欠金额已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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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市场风险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力行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1996年下半年至2000年,电力供应由短缺转为供应过剩,一些企业用户通过鼓励和放开用电,尽最大努力承担电力成本。一些供电企业片面追求供电量和售电量的增长,并放任自流,客观上助长了欠费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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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长期以来,由于电力供应不足,供电企业重生产轻营销,没有建立电费回收责任制,没有考核和奖惩。一些供电企业的领导没有重视用户拖欠电费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费回收。相反,他们采取了预付款等措施来结算已支付的电费,有些人甚至去银行贷款来支付电费,这实际上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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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信贷损失的风险正在增加。恶意窃电侵占了电费收入。据统计,1998年上半年,嘉兴市最高欠费达1.2亿元,而从1996年到1998年,全年累计欠费达6057万元。

在识别和分类电费回收风险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本文逐一描述了拖欠企业的未来状态变化链,研究了拖欠企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嘉兴电力局在依法回收电费和防范电费风险的实践中,建立了五项电费索赔保障制度:

1.建立电费回收考核奖惩制度

环境风险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在改善内部环境方面,增强电力营销人员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是有效防范电费风险的根本措施。嘉兴市电力局建立健全电费回收考核奖惩制度,将认真执行依法收取电费和依法保护电费债权的规定作为电费回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奖金分配直接挂钩,使电费回收工作链成为一条增值链,使所有工作环节都有严格的考核约束,从而调动各级领导和营销人员千方百计回收电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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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嘉兴电业局制定并实施了县(市)供电局和郊区供电局管理责任制。市电力局局长每年与县(市)电力局、郊区电力局局长签订年度电费回收支付责任书,将电费回收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与领导小组年终考核奖励挂钩。

2.建立电费定期检查和提醒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作为一般债权,诉讼时效也是2年。为确保胜诉的权利,嘉兴电力局规定,每年年底向所有欠费客户发出《对账及还款通知书》,让欠费客户逐一核对并提出还款计划,由财务部门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后,送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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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电费保障制度

根据《担保法》,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先得到偿还。嘉兴电力局规定,在供电合同期限内,有三次以上欠费记录的大客户或信誉不佳的外国业户应与他们协商签订担保合同。如已设定担保,且未按约定支付电费,则应履行担保合同。具体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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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分析用电客户的经营状况和用电性质,确定保障对象。对于租户和外来者,在申请用电时,可以提供保证金担保,并签订保证金担保协议。如提供保证金担保,保证金金额由双方约定。如果约定两年以上,电费可以按月结算,保证金可以作为电费使用或返还。如果已经签订了供电合同,当电力客户信誉下降,经营状况不好,开始发生拖欠,甚至连续拖欠,累计拖欠金额上升时,应及时协商和保证。采取加快停电措施时,应要求用电方付清欠款和违约金,并在签订保证合同后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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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考虑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由双方根据用电客户的用电类型、企业性质和资产状况协商确定。如确实难以提供保证金担保,可签署《设备抵押协议》。

第三是确定最大担保金额。嘉兴电力局规定,如陈所欠电费有担保,则累计欠款总额为担保金额。为保证运营不佳和信用下降,一年内每月最大电费应为最大保证金额。

第四是签订担保合同的形式。嘉兴电力局规定,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用电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的,可以在供电合同中写入担保条款,并由供电方、用电方和担保人签字盖章;你也可以分别签订供电合同和保证合同。如果客户信誉下降,经营状况不佳,发生三次以上欠款,经协商提供担保的,供电合同为主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供电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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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新供电合同管理制度

供电合同是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法》确定供电合同内容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同意”,通过双方的约定,可以突破电力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及时收费和停电及时收费的各种限制。嘉兴电力局规定,对于月用电量大的用电客户,供用电双方可以每月协商确定几次抄表收费,也可以使用负荷管理系统每天自动抄收电费;在公平享受资金时间效益的前提下,你可以先充电再用一段时间电,然后用一段时间电后再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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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电力局将专线客户支付电费信用分为三个等级,即25日前一级信用、下月7日前二级信用和7日后三级信用。基层供电站实行客户信用评估与电费分析相结合,对专线用户每月填写《客户电费支付信用评估表》,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执行电费预警和风险报告制度,风险报告表由电费复印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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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电费缴纳补充协议,使电费缴纳条款更加具体、更具约束力。补充协议规定:(1)每月25日,客户将应付电量全额汇入供电企业的电费账户。⑵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3)逾期3天未将电费及违约金汇入电费账户的,暂停供电,待电费及违约金付清后恢复供电。⑷电源已中断2次。自第三次以来,客户已付清电费和违约金,并在恢复供电前提前支付了一个月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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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补充协议的签订,增强可操作性,规定《电费支付补充协议》必须在四种情况下签订。一是三级信用客户;二是供电合同签订后,用户未能在期限内支付电费;三是被银行列为贷款风险户的企业用户;第四,电力用户管理不善,有潜逃和破产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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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合同配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信用评估为支撑,信用评估以风险预警为保障,形成供电合同管理链,构筑电费风险屏障。

5.建立法律救济制度

嘉兴电力局不仅重视事前防范风险,而且重视运用法律救济手段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嘉兴电业局规定:

(1)如发现用户通过资产重组方式逃避电费债务,应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后抓紧起诉,保护电费债权。

(2)欠费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时,必须及时申报电费索赔。

(3)无担保大额欠款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

(4)积极参与拖欠电费客户的三角债务处理,如以材料、原材料、产品偿还债务、债权转让、探索债转股等。

(5)如果上述措施对连续清查还款后已拖欠5年以上的客户仍然无效,且拖欠企业资不抵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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