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知识霸权的嚣张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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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打着“知识产权”的旗号,实施“知识霸权”,给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造成了不公平待遇和巨大损失。
一、中国影碟机产业的“专利之痛”
虽然中国的dvd产业在1997年才刚刚起步,但发展非常迅速。据统计,2001年,其总销量达到2598万台,总出口量达到1050万台,成为全球最大的基于mpeg2标准的dvd设备生产商。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是由外国公司掌握的,许多核心部件是从国外进口的,但在中国只进行简单的组装。
随着我国dvd企业的快速发展,国外dvd专利技术拥有者先后形成了几个联盟,包括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和时代华纳公司组成,ibm后来也加入了联盟)、3c(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组成)、1c(汤姆森)和MPEG-LA(由16位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收费公司),这些组织成立以来,中国企业一直被要求支付专利费用,并提出了追索的要求。自2000年以来,相关机构逐渐将收取专利费用的想法转化为行动。经过两年多的谈判,中国电子音频行业协会代表中国dvd制造商与外国技术开发商签署了一项协议。根据相关规定,中国企业需要向相关机构支付不同金额的dvd专利费用(见附表)。
虽然这些协议结束了dvd专利收集的风暴,但也给中国的dvd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每生产一张dvd要支付15 ~ 20美元的专利费用,当dvd的国际价格为100 ~ 200美元时,这几乎是不能接受的。然而,目前dvd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已经下降到30 ~ 40美元,这使得空企业利润很小,甚至无利可图。在高额专利使用费的压力下,中国dvd的生产和出口量开始萎缩,许多企业不再生产dvd产品。
中国的dvd产业已经从发展迅速、利润丰厚的"肥肉"变成了"鸡肋",可惜被抛弃了。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说“这一切都是由知识产权引起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的优势开始显现,“中国制造”的标志在国际市场随处可见。一些跨国企业不愿意自己原来的“地盘”被中国企业侵蚀,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压制中国企业,阻碍中国企业国际化。正确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没有错,但那些以知识产权为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其他企业正常发展,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知识霸权”行为必须予以反击。
二、知识霸权的表现
1.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其知识产权专有权拒绝给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斥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其垄断地位的行为。1999年6月,6c向全世界发布了一份关于“dvd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6c拥有生产dvd的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并要求世界上所有dvd制造商在继续生产之前向6c购买专利许可。很快,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开始代表中国厂商与6c进行接触和谈判,但6c一直希望各厂商单独与它谈判,因此长期没有结果。尽管两年多后,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代表中国企业与6c、3c等dvd专利联盟签订了专利使用费协议,但仍经常拒绝许可一些中国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建设dvd工业园。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获得6c和杜比等专利后,丁田被3c的粗鲁彻底打败了。3c一直无视鼎天根据3c专利全球许可协议购买相关许可的要求,最终导致鼎天被迫关闭所有生产线,鼎天集团数亿美元的创业和运营投资落到了空.身上鼎天集团可以对3c提起诉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幸的是,该公司没有专利攻击和防御意识,对法律不感兴趣,而且在遭受重大损失后仍然保持沉默。
2.搭售行为
搭售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出售的行为,因此购买者必须购买其他产品才能得到他们想要的产品。强制性包装许可,即接受一个主体的许可必须以同时接受其他主体的许可为条件,这也被视为搭售。例如,6c在中国dvd企业收费清单上列出了1000多项专利,但实际上它只拥有6项中国专利。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只能支付这六项专利的版税,这将节省大量的版税。另外,我们可以在美国市场购买美国专利,在日本市场购买日本专利,并分别支付专利使用费。然而,中国企业需要购买全球统一专利许可,所谓的全球统一专利许可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协议。同时,6c或3c许可的专利可能存在重复和重叠,即存在中国企业不需要的专利技术,这也属于搭售行为。3c和6c的许可政策限制剥夺了中国企业单独申请某些专利许可的权利,这与国际惯例完全不符。对于国外dvd技术联盟明显不合理的行为,我们应该理性地争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2004年6月15日,中国部分dvd骨干企业委托香港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向美国圣地亚哥加州南区法院起诉3c,指控该专利联盟许可政策违反了美国和州的多项法律,包括非法搭售。
3.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是指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客户的价格差别待遇,与成本无关。卖方要求买方为相同等级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为卖方提供相同等级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支付不同的价格。如果他们是不正常的,与成本无关,这将构成价格歧视。在专利费用授权方面,虽然dvd技术联盟声称联盟中的所有合作伙伴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没有区别。但事实上,中国的dvd企业和外国制造商在专利费用方面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情况。2004年7月,松下电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影碟机制造商cinram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影碟机专利诉讼以被告Cinram国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购买松下电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影碟机专利权的保密使用费而告终..在和解协议中,cinram国际公司被要求支付很少的版税,这是其保密的原因。为了防止中国的dvd企业知道,这些数据可能永远不会公开。
4.定价过高
这里所说的定价过高,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企业不能远远超过公平标准的价格,即在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垄断的高价格。2002年,中国电子音响行业协会与6c、3c、1c等dvd技术联盟签订专利使用费协议,使中国dvd企业每生产一张dvd,就要支付15 ~ 20美元的专利使用费。目前,dvd的价格已经从300多美元降到了30 ~ 40美元,但是每张DVD的专利费用并没有改变。中国企业以32美元的价格出口dvd只能赚取1美元的利润,而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专利费用高达60%。与6c和3c集团的成员相比,中国dvd企业的专利费用高出8美元以上,这使得中国生产的dvd没有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急剧下降。虽然6c提议降低向中国企业收取的专利费用,但仅仅降低1美元并不能大幅度改善中国企业目前面临的状况。
5.限制性竞争协议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企业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为限制竞争,可以确认存在竞争限制协议。竞争限制协议是各国和地区反垄断法禁止的主要内容之一。6c或3c的不同成员拥有的一些专利具有替代关系,因此可以得出6c或3c的成员处于生产和销售的同一阶段,具有竞争关系的结论。6c或3c联盟的联合许可不超过各国和各地区反垄断法规定的形式。在欧盟和德国的法律中,这些形式被称为“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相互间的协调行为”。此外,6c或3c联盟的联合许可不仅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还限制了被许可方,阻碍了竞争。因此,6c或3c联盟的联合限制可以视为一种竞争限制协议,它们在法律上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尽管6c或3c没有获得专有权,但它们通过使用联合许可控制了大多数核心专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6c或3c在dvd技术市场上取得了突出的市场地位。这样,6c或3c就形成了集体垄断。2004年,无锡两家dvd制造商在美国起诉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组成的3c联盟,指控其违反美国相关法律。
除了dvd充电事件外,近年来还发生了多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如思科诉华为侵权案、通用汽车与奇瑞知识产权纠纷案、最近审结的中国电池行业337调查案等。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知识产权的其他形式。
滥发警告信、滥用诉讼权利、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是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这种行为可能会给竞争对手带来商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也扭曲和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通用汽车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反映了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通用得出结论,奇瑞侵犯了通用大宇的知识产权,理由是奇瑞缺乏开发新车型的经验,无法在短时间内开发和生产出与matiz具有相同匹配差距和平坦度的车型,因此很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通用大宇的专有数据。在2003年和2004年,通用汽车经常以知识产权的名义在国内外给奇瑞出难题。虽然每次都以证据不足和通用汽车的失败告终,但通用汽车多次无法律依据地向奇瑞发出侵权警告信,最后对奇瑞提起诉讼,每次都在媒体上大肆宣传的行为,可能会给奇瑞带来商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也可能会扭曲和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
此外,在中国电池行业的337案件中,美国能源公司起诉中国企业侵犯其专利权。本质上,Energizer已经扩大了它的专利权,因为如果它声称的专利仍然有效,世界各地的电池公司都在侵犯他们的专利。美国能源公司明知“理由不足”,仍坚持将中国企业告上法庭,这也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诉讼。显然,它不是合法使用自己的专利,而是以专利保护的名义制定其他计划。虽然经过近三年的竞争,中国电池行业的“战争”以中国企业的胜利而告终,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中国电池行业的国际化进程也停止了三年。由此可见,跨国公司这种赤裸裸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中国企业的“自卫反击”,只有正义,没有赢家。
3.如何挑战知识霸权?
1.中国目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监管
6c、3c等dvd技术联盟在中国公然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因,除了中国企业的专利权观念淡薄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缺乏有效的法律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虽然许多跨国公司经常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名义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但许多外国企业不得不面临知识产权滥用的调查。例如,2004年初,英特尔公司攻击了刚刚在中国发布的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wapi的知识产权。2005年初,英特尔美国总部以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名义起诉深圳靳东公司。与此同时,英特尔因涉嫌违规在欧盟和日本接受了长期调查。由于中国缺乏相关法律,跨国企业在中国和国外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此外,尽管中国企业对跨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滥用知识产权无能为力,但它们的行为在国外市场受到严格的竞争法约束。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只有20多年的历史,不可能也不现实,要使其像国外类似的有200多年历史的法律一样完善。此外,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受到各种外来压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存在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第一个是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监管。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国外发达国家盲目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增强自身的技术优势,却从来没有提及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因此,如果我们想发展我们的经济,我们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而且要加快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监管。
事实上,我国的一些合同法和专利管理法也有个别规定来规范知识产权的滥用。如《合同法》第329条、第343条、《技术进口合同管理条例》第九条、《专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然而,这些规定不仅零散且缺乏系统性,而且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它们大多只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相关行为,而不适用于中国大陆市场的相关知识产权行为。此外,这些法律规范更多的是针对知识产权的规制,而忽略了从反垄断角度的规制,因此它们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
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在其反垄断法中运用相关规范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而且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特殊规范。如美国1995年制定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欧盟1996年颁布的《技术转让条例》、日本1999年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反垄断法指引》、台湾2001年颁布的《技术许可协议案件处理原则》等。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0条也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了规定。与国外全面、完善的法律相比,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几乎是一片空的白色。因此,为了有效限制跨国公司在华滥用知识产权,有必要加快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同时,为了我国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知识产权行使的相关法律。
2.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建议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经济竞争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不仅在中国设立据点,还在国际市场上攻击中国企业。因此,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中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利益,中国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规制。
首先,要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立法还不够,必须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有效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因此,《反垄断法》是从反垄断角度规制知识产权的基本前提。没有《反垄断法》的颁布,就不可能有效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国仍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因此,我们需要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以便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通过立法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其次,我们应该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除了在《反垄断法》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之外,还需要单独立法禁止知识产权滥用。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反垄断法的稳定性,也是为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国外一些国家试图将所有知识产权滥用纳入反垄断的规制对象,但实践证明这是不可行的,因此他们分别立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第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近20年来,中国才刚刚开始知识产权立法,至今仍有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各方面的立法当然比中国完善和成熟得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也是如此。因此,我国在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立法时,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现有成果。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应当在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欧盟制定的不同清单条款,美国以“权力平衡”方式协调的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日本的反垄断制度都值得借鉴。
最后,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应采用严格的标准。要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首先要界定哪些行为属于知识产权滥用。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滥用。美国采用最宽松的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美国公司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知识产权,宽松的知识产权控制有利于保护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霸权地位。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劣势。为了摆脱知识产权领域被压制的命运,保证中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中国在界定知识产权滥用的标准时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标准。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一定程度,因为过于严格的标准也会引起发达国家的怀疑。
标题:阻断知识霸权的嚣张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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