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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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提出从2012年起,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满足自身经营基本需求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应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30%以上。 特别是中小企业,其中为小微企业预留的比例不应低于60%。
根据《办法》,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的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采购计划,统筹规划确定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为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根据供应商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规模条件区别对待或歧视中小企业。
《办法》强调,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做出规定,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中扣除6%至10%,并以扣除的价格参与评估,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标题:两部委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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