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者明年起可要求工会参与争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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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工人可以要求其工会参与或协助他们与企业谈判。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条例》要求大中型企业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工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分支机构中设立调解委员会。
在时间上,《条例》要求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制作笔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方提出谈判要求后,另一方应积极口头或书面回应。如果在5天内没有做出回应,将被视为不愿意谈判。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延期可以延长。
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履行。
根据《条例》,企业未按照《条例》设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解释
提高企业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针对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劳资沟通机制、职工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条例》,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调解组织,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该条例的主要特点是集中解决争端处理中最薄弱的谈判问题,并明确规定了原则、方法、参与者、时限和解决协议的效力。同时,《条例》要求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北京着陆点
在北京建立工会的负责人需要带调解证书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5日从北京市总工会获悉,在京外国建筑企业工会负责人需要取得劳动争议调解人资格证书。
据悉,首届考试培训班已经开始,来自四川和浙江的建筑企业的500多名工会领导参加了学习。
北京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基层工会负责人成为第一个知情人、第一个记者、第一个督促解决劳动争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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