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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意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2:4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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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控,落实准确政策,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做好防治工作

1.有效提升政治立场。全市上下都不会忘记自己最初的心和使命,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打赢防疫和控制战争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 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各级防控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步调一致、禁而不止。 (责任单位:市级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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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断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务人员方面服从统一协调和调度,全力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级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二、确保防疫物资的供应

3.加强防疫物资供应。建立全市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上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置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在规定期限内,扩大关键材料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优先支持市级“三大转变”专项资金。积极协助相关企业争取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对于国家卫生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涵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未联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可以在备案前进行采购,同时为企业联网建立“绿色通道”,并随时申请和补充联网。(责任单位:市卫生委员会、医疗安全局)全面保障防疫物资和口罩、医用防护服、消毒剂、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重点生活用品的生产和供应。一、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和交通物流实施保障措施,在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不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不管是控制还是干扰企业生产,为打赢防疫和控制战争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确保防控所需药品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合格药品和设备进入市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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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注意关键日常必需品的供应。建立重点生活用品购销对接机制,支持重点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疏通货源和供应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和城区商品流通顺畅,超市、便利店和社区供应点橱柜及时补充和补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农业和农村事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开展蔬菜、粮油、肉类、禽蛋等日用品以及药品、口罩、温度计、消毒剂等防疫用品的价格检查和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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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畅通的物流和运输渠道。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管理办法,在确保疫情传播渠道畅通的前提下,按照“三个不同优先”的原则,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绿色通道”畅通,保障市场供应所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绿色通道”畅通,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和出行车辆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卫生保健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合理的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市邮政局)引导重点商业流通企业建设自己的网上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上营销能力,推进网下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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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外贸服务质量。对于因疫情对生产和物流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和合同合同等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贸易和投资促进等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负责单位:市商务和司法局)

三、积极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7.确保工人重返工作岗位的安全。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大力推动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增加企业就业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建立防疫物资供应企业驻地指导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全方位扶持,督促企业充分利用力量,扩大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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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高相关企业的服务效率。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的采购等相关问题,确保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的稳定供应,加强生产、供销等环节的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防疫达标的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9.加强生产要素的保障。监控电力运行情况,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供应充足,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恢复生产导致地区和时间因素价格大幅上涨。(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0.增加财政投入。省级防疫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工作所需的医疗物资储备、医疗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引导国库集中支付经办银行及时足额拨付防疫经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确诊肺炎患者的部分个人治疗费用负担由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垫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补助60%和20%的实际支出,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余部分参照市、县(市)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承担。对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对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体检测等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贴。参加防疫工作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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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施税收减免措施。国家和省的所有减税和减费政策都将严格执行。因疫情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为3个月。推进网上税收、自助税收和手机税收,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交叉感染风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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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与防疫有关的商品、项目和服务,不能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且采购进口物资不需要审批。规范采购招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招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招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不能在开标现场进行,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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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落实协助和稳定岗位的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财政部门将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在申请风险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于上年末未下岗或下岗率低于5%的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维持现行的失业和工伤保险低费率运行政策,并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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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创新的金融支持政策。针对企业恢复生产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提出了及时的缓解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加大对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降低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和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交通、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滞留的企业,不得盲目撤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在特殊时期推迟还本付息、降低贷款利率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保护,引导保险公司优先处理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保险索赔,适当扩大责任范围,予以赔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焦作银行保险监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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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项目规划建设

15.提高项目审批的有效性。为提高项目前期服务水平,投资项目业务管理原则上通过“网上办公”和“邮件办公”等方式实现“不满足审批”。对紧急需要处理的有关防疫和控制的事项,应当采取特殊措施立即处理。对于生产防疫所需物资的新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程序将开辟一站式、全过程平行审批、限时完成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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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强项目规划和建设。围绕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规划一批重大项目,运用网上招商、中介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全市重点工程将逐一建立工程台账,加强要素保护,随时做好施工准备。一旦条件满足,将开始施工。对于预计一季度和上半年竣工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快实现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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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拓展投资渠道。加强与专业投资促进网站、第三方投资促进团队和行业协会的合作,为投资促进项目设计和制作在线投资促进指南、市场促进视频和电子手册,建设“云客厅”等在线视频对话系统,利用“互联网+”等新的投资促进模式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合作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挥市级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医疗器械和疫苗药品研发生产企业的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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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支持医疗项目建设。抓紧中央预算资金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紧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等领域的一批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新增加的政府债务限额将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医疗设备购置、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负责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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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9.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抓好产销信息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以蔬菜为主的农副产品直销社区机制,加强43个市级调度蔬菜生产基地的产销管理,确保市场蔬菜稳定供应。抓好生猪稳定生产和供应,加强10家生猪养殖企业和5家生猪屠宰企业的市级调度,重点抓好大型养殖场防疫,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根据我市2020年春季麦田管理技术意见,安排春耕整地播种,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市农业和农村事务局、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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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支持文化和旅游业的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做好文化旅游流行后的营销宣传,促进全市文化旅游收入稳步增长。组织相关文艺创作人员以打赢防疫战争为重点,创作短小精悍、易于传播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弘扬积极的社会活力,营造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旅游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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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推进重点产业转型。针对防疫期及以后工程建设的需要,鼓励建筑机械、装配式建筑、新型建材等行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和效益。引导食品、纺织服装、防疫消毒行业企业开发符合消费和升级需求的新产品。我们将增加生物医药企业在生物疫苗和中药饮片生产和研究方面的资本投资,以推动建设一个强大的制造市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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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大力发展数字经济。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集成和共享、互动和互操作,共同开展筛选调查、材料配置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咨询服务等新形式,部署疫情防控大数据平台,增加大数据在医疗、交通、应急等行业的应用,努力建设全省一流的大数据产业中心和数字新兴产业发展集聚区。(责任单位:市政府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加快5G网络规模部署和相关应用产业协调发展,聚焦5G产业链关键环节,推进5G与智能制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深度融合。,培育一批5G与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企业云等的集成示范项目。,积极融入以郑州为中心的5G开发应用大格局。(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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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支持生物经济发展。实施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加快中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大学和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治疗技术和项目、药物筛选、检测和诊断技术以及产品研发。支持大学、科研院所和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搭建各种研发平台,支持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卫生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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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24.加强就业和创业服务。密切监控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等。,全面评估疫情的影响,并做好政策储备。加大网上招聘力度,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优势,广泛收集空岗位信息和求职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工作,促进就近就地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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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对现有的大型数据库和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为“刷面室”、“刷卡室”和“刷码室”提供底层数据支持。加快手机政务应用建设,与政府服务门户网站整合,实现企业和群众“在线管理”和“指尖管理”,减少实体大厅人流,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责任单位:市政府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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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组成公共卫生的短板。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实施一批建设项目,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水平,完善基层卫生防疫体系,加快医疗卫生产业发展,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委、发展改革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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