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工商总局:宣传采用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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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日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最近工商总局发表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的监督管理,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柜台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目前对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整体要求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致力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迅速发展和新活力的发展,加快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商品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费用的重要场所,是销售产品和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平台,吸引费用,促进生产,活跃流通,布局 各级工商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经济快速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副本 是依法承担职务,维持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 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融洽市场创立者、经营者、顾客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整体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一项系统的、整体的事业。 各级工商机关立足职能,紧紧围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目标,反复标本与治疗、磕碰结合、统一关怀,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与专业完善相结合,主体规范与行为规范、商品质量规范相结合,制度建设与完善之手 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自律管理制度的健全,不断提高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业务的性能,努力创造客观公正、统一开放、竞争秩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行政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创立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
(三)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创立者公司法人登记。 本意见中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商品交易市场的创立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的设施,提供房地产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接受一定的租金等利益,多个经营者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的创立者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鼓励、吸引没有单独注册、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创立者单独设立公司法人。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等设立的市场,必须承担市场创立者的责任,诱惑设立公司法人进行经营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四)让商品交易市场的创立者执行相关义务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具有经营主体多样、交易商品和服务门类多、相关法律关系多、繁杂等优点。 各地必须诱惑商品交易市场的创立者履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等义务责任,主要包括:
1 .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经营场所。
2 .审查进入市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文件,定期验证更新。 建立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检查监视制度,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法规、规章行为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3 .与入场经营者协商,确定双方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及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建立场内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如入场经营者和客户所知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5 .建立费用纠纷和解及费用维权自律制度等客户权益保护制度。 客户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生费用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的创立者必须立即和解工作,协助客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创立者与入场经营者协商设立客户权益保证金,鼓励对客户权益保证金的提取额、管理、采用和返还方法等做出约定。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实施先行赔偿制度,提高顾客权益保障能力。
6 .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相关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求市场创立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市场创立者应当协助。
7 .对入场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市场创业者开展信用管理,客观公正地收集和记录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警告交易风险。
三、创新监管方法,构建市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的对比性。 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加强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 比较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优势,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要点、标准和要求,促进市场监督管理。
(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各地要以推进市场创立者和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构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的创造活动。 进一步细分诚实市场建立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实市场评价的评价方法和流程,形成更现实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 积极探索诚实的市场公示制度,提高诚实市场的社会公共说服力。
(七)宣传商品交易市场内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复印件的采用。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 各地要强化市场创业者的合同意识,推进创业者和入场经营者的合同,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水平和性能。 比较市场创立者和入场经营者之间合同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公平的合同样式条款等情况,积极推进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复印件,吸引和规范合同签订行为,从源头比较有效地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与不同类型的市场相比较制定和推进相应的合同示范复印件。
(八)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 各地要重视行政处罚等刚性执法手段的威慑作用,立足工商功能,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另外,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领导能力,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用建议、指导、注意、建议、模范、公示、协商等非强制性的方法诱惑经营者遵守诚实的法律经营。
(九)日常监督管理与专业建设相结合。 各地要不断创新完整的监督管理方法做法。 根据市场不同的信用等级,科学配置监督管理力,加强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深入开展12315市场活动,建立12315个维权服务网站,切实保护顾客权益。 然后,不对比且期焦点的热点问题,根据地产,统一安排,依法开展各类市场专业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提高监督执法的科学化水平。 各地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新闻技术在监督管理执法中的融合度,改变以前传达的市场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的新闻化水平。 要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市场舆论监督分解制度,增强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和迅速处置能力。
(十一)加强自律,支持领域协会健康迅速发展。 各地要指导和促进市场创立者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鼓励成立市场领域协会,建立健全领域分会,引诱其比较有效地参与市场管理,发挥市场协会、民间协会等组织桥梁纽带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市场协会制定领域信用规则和道德规范标准,确定市场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内涵、具体任务和实现路径。 鼓励市场协会设立各类市场分会,支持市场诚信联盟等组织成立,强化自律机制,对失信市场实施联动惩戒机制,提高市场失信价格。
(十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中的党建事业。 各地要把商品交易市场的党建事业纳入整体事业计划,建立事业责任制。 要有机地联系市场的创立者,结合工商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市场上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情况,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文件。 并且要选举工商干部、民间协会党员为党建指导员,指导市场创立者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事业,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和迅速发展。
四、加强协同合作,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十三)确定职责分工,形成监督管理力。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功能的全方位。 各地要切实发挥工商职能的作用,建立市场、外资企业和个人注册监督管理、竞争执法、商标、广告、消保、办公机构等业务部门各部门的职务、协同合作、基础工商管辖监督的工作机制。 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测定法》、《商标法》、《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调查市场内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受理客户投诉、举报,营造良好的费用环境。
(十四)加强部门分工合作,提高综合管理能力。 商品交易市场除了应具备适合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场所、设施设备外,还应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是多部门综合管理的系统工程。 工商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避免越位、坏位、缺位。 并积极调整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执法合作和新闻互通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建立“发现、传达相关、部门合作、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以社会服务和管理为共同目标导向,各部门总 将无证照管理、市场经营环境管理等事业纳入社会管理综合管理,形成“政府指导、属地责任、部门合作、综合管理”的事业结构,积极推进比较有效地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课题,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强基础设施,提高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内在动力
(十五)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必须提供增加投入、建立客观公正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的机构、人员和设施装备。 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建设,处理基础市场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保障不足、专家不足等突出问题,使机构规格、编制适应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进一步重视市场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以配备和充实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基础执法力度为重点,提高市场规范管理干部的培养、录用、交流力。
(十六)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要深入开展市场规范管理业务创新的探索和研究,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控制能力。 扩大市场规范管理立法调查,继续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加强地方性立法推进协调工作,努力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地方立法进程,进一步优化市场规范管理法治环境。
各地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遇到严重情况和问题,应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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