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财政部解释花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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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30日电 今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通知确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花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钱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花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花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花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花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钱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花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钱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花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花费税。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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