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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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关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6日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由东方法律网提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彦峰当天表示,内蒙古发布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随意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企业员工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政府实施的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王彦峰表示,在内蒙古,企业应主动与因疫情而无法按时到达或无法开始生产的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后,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自备福利假和其他类型的休假。
内蒙古还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业实施弹性就业措施,并与员工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如错开工作时间和弹性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由东方法律网提供)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承担政府防疫保障任务,急需加班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据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蒙古政府还明确要求,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东方法律网提供)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结束)
标题:内蒙古: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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