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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职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25 03:3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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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息网: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SASAC、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根据《试行意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计划的试点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出资和新设等方式进行,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和完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将自愿成为股东,与企业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分担市场竞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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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点意见》,开展试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营业务在完全竞争的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持有的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了经理上下、员工进出、收入增减的市场化机制。第四,9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所在企业集团的外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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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先支持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较大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二级(含)以上中央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级企业暂不实行职工持股计划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完成企业整改的,不开展职工持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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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试行意见》也规定,涉及的股东应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得持股。外部董事和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如果同一企业有许多直系亲属,只有一个人可以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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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主要以现金出资,并按约定及时支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成果入股员工应依法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和评估价值,并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行员工持股时,必须执行相关规定。试点企业和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捐赠股份,也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预付款、担保、贷款及其他财务支持。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往来的其他企业的贷款或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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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成为股东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的股价不得低于批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价格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持股比例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职工持股计划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项职工持股计划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为新引进的人才保留部分股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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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国有股东的控制地位应得到保证,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

持有股份的员工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股份,也可以通过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份。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份的人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业务活动。

但是,员工持有的股份一般应通过股东大会选择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当制定管理制度,代表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全体股东应就员工权益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提取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予以明确。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同时,要求因辞职、调动、退休、死亡或解雇而离开公司的员工在12个月内进行内部股份调动。转让给控股平台、合格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的股份转让,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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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比例。不允许企业和国有股东向股东承诺年度股息回报或设立后备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获取股利方面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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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时,其股东、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当在各自出资限额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据悉,国务院SASAC和省SASAC将根据试点企业的条件,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进行试点。原则上,第一批试点项目将于2016年启动,每个成熟家庭一个家庭,2018年底分阶段总结。试点项目将视情况适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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