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的资产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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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现金资产偿债的税收筹划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目前许多过度负债企业的财务压力加大,甚至出现了支付危机。为了渡过难关,企业通常选择用非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由于结算过程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一,用产品或无形资产偿还债务的规划和设计
根据税法 ,用产品偿还债务被视为销售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营业税是用来支付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规划思路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基础,增值额越高,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越多;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缴纳的税款与增值税金额无关。因此,规划的基本思想是,增值税率越高,越适合营业税。我们可以在纳税人承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差额的地方计算增值税率。如果实际增值税率高于无税负差异点的增值税率,则企业税负较低;相反,缴纳增值税是适当的。通过两者的比较,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为了便于分析问题,不考虑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
假设清偿债务的产品价格与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格相同,价格为Y,营业税税率为t1,增值税税率为t2,增值税税率为P,则营业税与增值税无差异点的增值税税率为Y×T1 = Y \u( 1+T2)×T2-Y/(1+P)×(1+T2)×T2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当营业税为5%或3%,增值税为17%或13%时,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存在差异时的增值税率,如表1所示。
在以实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产品的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债务人可以选择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来清偿债务;如果增值率低于均衡点,债务人应该选择支付增值税的产品来偿还债务。
案例分析 A公司和B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方欠乙方200万元,并准备以同等产品或无形资产偿还债务。据了解,甲公司生产含税产品所用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为150万元。
从增值率来看,增值率=200÷150-1=33.33% 41.67%,债务人应选择支付增值税的产品来清偿债务。
验证如下:
方案一采用无形资产200万元进行清偿,应付营业税为200 × 5% = 10(万元)
方案二以200万元产品清偿,应付增值税为= 200(1+17%)×17%-150(1+17%)×17% = 7.26(万元)和10(万元),债务人选择支付增值税的产品。
二、混合销售行为债务偿还的规划设计
税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销售行为是指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可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越高,缴纳的增值税越少,而营业税是不可抵扣的,税款将根据营业额全额计算。因此,可以计算两者之间税收负担没有差异时的扣除率。当实际扣除率低于非差额平衡点的扣除率时,将选择营业税;否则,将支付增值税,如表2所示。
案例分析 甲装饰公司欠乙公司债务1200万元,拟利用该公司的建筑材料和装修工程进行清偿。同一建筑材料及装修工程收费1200万元,其中装修材料购买价800万元,进项税136万元。偿还债务有两种方式:一是甲方仅提供400万元的装修服务,代乙方购买装修材料并支付800万元,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甲方应按装修项目全额征收营业税;第二,甲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并实施装修。由于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甲方应按增值税计税。
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在缴纳增值税和缴纳营业税的税负没有差别时的扣除率来判断。
扣除率=(800+136)1200 = 78%,79.36%,应缴纳营业税。
验证: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200/1.17 ×17%-136=38.36(万元)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 1,200× 3% = 36(万元),比383,600元少23,600元,所以选择缴纳营业税。
三是固定资产偿债的规划设计
根据税法财税字[2008]17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在2008年底前出售自己购买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售价都将减半,减幅为4%;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按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在建工程的,销售时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规划思路 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自用固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可根据税法要求扣除;但是,如果2008年底前购买的自用固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将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债务人可以选择使用2008年底前购买并由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来清偿债务,也可以选择使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使用的固定资产来清偿债务,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假设价值等于y的固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如果2008年底前购买的自用固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应缴纳的增值税为y \u( 1+4%)×4%×2;当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时,假设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为P,则应付增值税为[Y-Y(1+P)](1+17%)×17%。因此,当两种税之间没有差别时的增值率为y \u( 1+4%)×4%×2 =[y-y \u( 1+p)]×1+17%×17%,p=15.3%。当增值率低于平衡增值率的15.3%时,选择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债务偿还;当增值率大于平衡增值率15.3%时,2008年底前购买的自用固定资产将用于偿还债务。
1.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原始价值
案例分析显示,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债务。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同等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据了解,固定资产原值为180万元。
如果增值率=200÷180-1=11.1% 15.3%,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直接选择用于偿还债务。
验证如下:
第一个方案中,2008年底前购买的自用固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0(1+4%)×4%×2 = 3.85(万元)
方案二 使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据了解,该固定资产原值为18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17%)×17%-180(1+17%)×17% = 2.91
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一的增值税为3.85-2.91 = 0.94(万元),即选择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债务偿还。
2.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其原始价值时
案例分析显示,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债务。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同等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据了解,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
方案一使用2008年底前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甲公司应付增值税= 200(1+4%)×4%×2 = 3.85(万元)
方案二使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200 \u( 1+17%)×17%-200 \u( 1+17%)×17% = 0(万元)
与方案2相比,方案1的增值税=3.85-0=3.85(万元)
因此,比较方案1和方案2后,可以选择方案2,即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3.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原始价值
案例分析显示,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债务。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同等固定资产清偿债务。据了解,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
方案一使用2008年底前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甲公司应付增值税= 200(1+4%)×4%×2 = 3.85(万元)
方案二使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200(1+17%)×17%-230(1+17%)×17% 0(万元)
因此,通过比较方案1和方案2,可以选择方案2,即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原值时,选择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偿债和节税。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原值时,采用增值率来判断。如果增值率低于平衡增值率的15.3%,则选择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债务偿还;如果增值率大于平衡增值率15.3%,2008年底前购买的自用固定资产将用于偿还债务。
第四,债务重组中特许权收益的规划与设计
税法依据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优惠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金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限内,统一计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
规划思路 如果资产转让或债务重组收入较大,在债务偿还年度一次性纳税会增加税收负担,而如果在未来几年单独纳税,可以获得时间价值,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债务。债务到期时,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双方同意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以公允价值350万元的产品清偿债务,已知这些产品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选项1不适用于分期纳税
甲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200×25%=50(万元)
选项2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甲方取得的重组收入金额较大,假设折现率为10%,允许公司在5年内每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甲公司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甲公司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40×(1+10%)-1 =36.36(万元)
甲公司第三年应纳税所得额=40×(1+10%)-2 =33.06(万元)
a公司第四年应纳税所得额=40×(1+10%)-3 =30.05(万元)
a公司第五年应纳税所得额=40×(1+10%)-4 =27.32(万元)
五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40+36.36+33.06+30.05+27.32 = 166.79(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66.79×25%=41.7(万元)
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我们可以知道分期申请纳税可以减少纳税83,000元。
在我国许多大型和超大型工业企业中,设计院普遍成立。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工业化...
标题:金融危机下的资产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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