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修法对超载货车"强制卸载"改"不得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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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
根据《行政执法法》的要求,河北省修订了《治超条例》。根据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法人员不得卸载超载的卡车,只要求相关车辆自行卸载。未经卸车处理,车辆不得离开。
上述修订条例为《河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条例》。
“强制卸载”改为“不要离开”
2010年8月1日生效的《河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卸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货的,应当强制卸货,卸货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治超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的规定,责令违法责任人卸载超载的货运车辆。如果卸载过程不被接受,车辆不得离开。”
这一变化意味着执法人员原本可以直接操作的强制卸载行为将不再实施。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原规定违反了《行政执法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法》第13条规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强制卸载”的行政执法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汪静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这一变化是基于上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扣留,直至消除违法状态。
多省强制卸载法规面临修订
卡车超载可以被称为一种无法反复治愈的“顽疾”。由于公路路面的破坏和货车超载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地方交通部门不遗余力地应对货车超载,但效果并不明显。然而,“只罚款不卸货”在超载管理中屡见不鲜,甚至有人怀疑货车超载会引入恶性循环。为了获得惩罚的价值,卡车经营者不断增加超载货物的数量。
据《赵岩晚报》报道,河北是超载运输的重灾区,每年道路和桥梁的直接损失达10亿元。由于超载运输,河北省干线公路的使用寿命约占设计寿命的40%至60%,许多道路需要提前大修;50%的公路桥需要每10年加固一次,30%的公路桥在使用20年后需要拆除重建。据估计,到2020年,河北省干线公路上的危桥将达到335座,农村公路上的危桥将超过5700座。
据统计,河北省约50%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载运输有关。
在此背景下,《河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条例》的颁布一度被视为新闻热点,并引起社会关注。“严整”和“铁腕治超”是当时河北用来描述这一新规定的常用词。
事实上,执法部门强行卸货在许多地方的实践中并不少见。例如,云南省交通厅在2010年5月向公众发布了一份通知,指出严禁在云南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重质量超过相关规定,否则,执法部门将强制卸载非法超载车辆。
早在2003年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就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天津等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开展了大规模的治超行动。执法人员必须卸载超载的车辆,特别是那些超载超过其批准负载30%的车辆。
虽然执法部门强制卸载是合理的,但可以预见,随着行政执法法的实施,相关法规将面临修改。
过度使用铁拳需要上级法律的授权
关于修改后的《河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理条例》,汪静波表示,虽然新条例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但会出现新的问题。“车辆不卸货不得离开”意味着执法部门只能扣留不自己卸货的卡车。但是,拘留需要一定的成本支持和人员配备,这将给执法部门带来很大的负担。
国家行政学院的杨伟东教授也表示,“如果拘留不能有效控制卡车超载,那么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修改法律,赋予执法机构强制卸货的权力。”他认为,行政强制法是从“面”上制定的,而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都是“点”,结合“面”是行政强制法出台后面临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不影响必要执法手段的前提下遵守行政强制法,有必要通过修改上位法赋予行政机关一些必要的权力。这是《行政执法法》实施后立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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