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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车企拒召回缺陷车可吊销许可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0 13:1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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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该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和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召回缺陷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

我国拟规定车企拒召回缺陷车可吊销许可

进口汽车销售商有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证书的企业,对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内销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为了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制造商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所有者信息和汽车产品初始销售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和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被罚款20万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和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5年。

任何人都可以抱怨缺陷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拟规定车企拒召回缺陷车可吊销许可

国务院质检部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具体技术工作。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的汽车产品缺陷信息和生产者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发布危及汽车产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不合理危险的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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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缺陷轮胎录入方法

草案中有一条专门针对轮胎的评论。“如果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轮胎有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有责任召回;如果车辆未配备的轮胎有缺陷,轮胎生产商应对召回负责。”

专家表示,轮胎是重要的配件,可能会危及车主的安全,因此很多人呼吁将其纳入召回范围。再加上锦湖轮胎等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将轮胎纳入召回规定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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