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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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京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市政府及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坚决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地重返工作岗位。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农民工返乡问题,防治物资支持、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缺乏等问题。一、特别要指导和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期间的防疫和劳动工作,为中小企业的运输、物流和运输需求提供定制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效保证安全有序复工和劳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交通发展集团;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示范区)
第二,支持扩大防疫材料的生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防疫材料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支持和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改造和新增防疫材料生产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第三,增加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贷款利率15%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支持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能够恢复正常生产的中小企业的信任。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滞留的中小企业,不允许贷款、停发贷款或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难以偿还债务的中小企业,可在不降低信用等级的情况下延期偿还或不偿还贷款。针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历史遗留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问题,根据疫情的影响,提供差别化处置政策,并采取减息、罚息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窗口开通专用服务专线(联系电话:0731-5825116),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牵头单位:市经济研究和金融办公室;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工商局、湘潭银行保险监督分局)
四、加大产业投资资金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政府主导的保险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基金,采取措施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保险中小企业进行续保。对于涉及民生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如需融资担保,新的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保险企业的保险保障率;对于投资政府主导产业投资基金的中小企业,如果因疫情影响投资收益难以支付,可延期3个月支付。(牵头单位:SASAC;责任单位:工业集团)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欠款的清偿力度。推进民营企业剩余债务逐月清算,确保2020年实现“零清算”。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在2020年6月底前“清理”欠款。(牵头单位:SASAC市减负办公室;责任单位:欠私营企业债务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六、加快兑现受益企业政策资金。科学分配财政资金,优先拨付中小企业各类财政奖励和补贴。(负责单位:市财政局)
七、增加援助稳定岗位。对于就业困难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企业拓宽就业渠道,稳定就业。未下岗职工或下岗职工较少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发现暂时经营困难,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可根据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不超过6个月的退保标准,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可按规定经批准延期最多6个月。在防疫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被批准延期的,延期缴费期间免缴滞纳金。延期付款不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中小企业租金减免。租赁国有资产用于商业用途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免交租金,第二、三、四季度减半。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和市场经营者适度降低租户租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示范区可以对采取减租措施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示范区管委会;责任单位:SASAC、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税收减免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一、延期纳税。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企业应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支付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和法律纠纷的。(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本意见中的“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00号)进行认定。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上述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国家和省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湘潭市也相继出台。
标题: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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