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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3:0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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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10日电(记者范)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年第4号)精神,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健康发展,2月9日,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实施鲁政办发[2020年第4号文件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公布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山东省财政厅制定了金融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落实重点企业防疫保贷财政贴息政策

防疫重点保障企业是指生产、运输、销售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线温度计及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材料以及应对疫情的重要生活用品的重点企业。新增加的国家指定为防疫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金彩[〔2020〕3号)的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对省确定的防疫重点担保企业,2020年实行新的贷款贴息(已纳入国家防疫重点担保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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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中央政府申请贴息。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并以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含省级财政直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门将于2020年5月25日前收集初审意见并提交至省级两部门审查。省级按规定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后,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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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省级财政贴息的申请

1.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防疫控制期内,省确定的防疫重点担保企业可凭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当将贷款专项用于与防疫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与防疫有关的重要医疗和生活资料稳定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财务管理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价格或扰乱市场秩序。

2.省级重点担保企业贷款贴息,由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并以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含省级财政直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于5月31日前向省级部门提交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省财政厅向各市拨付贴息资金,市财政部门直接向借款企业拨付资金。5月31日后,我们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贴息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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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财政按专项再融资利率给予企业贴息。利率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专项再融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银发[2020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辛志刚,电话。:(0531)82669808。

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实施

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以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分类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准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时被排除在外。疫情防控期小微企业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的企业生产经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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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负责系统内小微企业贷款的补偿申请和债务回收。

(2)补偿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除外)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将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

(3)补偿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可以补偿损失:

1 .贷款项目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期止。

2.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单个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4.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和资本市场投资。

(4)赔偿程序

1.小微企业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申请贷款。

2.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被认定为不良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一汇总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并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报省金融货币集团初审。

3.省级金融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审计结果申请复议。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应当对省金融集团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省金融集团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5.省级金融集团应当按照省级风险补偿基金分配方案及时分配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不良贷款责任人时,可直接使用补偿资金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扣除已由财政补偿的资金。

联系人:高捷,电话。:(0531)82669770。

三、关于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缓缴期内,滞纳金将被免除,员工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

省财政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积极合作,确保企业员工在缓缴期享有各种社会保险福利。为确保企业养老基金省级统一征缴支持系统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基金配置效率,要综合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求、省内可用基金余额、各地区到期定期存款的收缴和养老金支付时间等因素。,对当月的月缴费进行分批拨付,充分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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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庆,电话。:(0531)82669646。

四、关于建立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在疫情期间,为租赁的中小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园区将获得最多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租金减免总额的30%,最高限额为50万元。所需资金将从创业带动就业省级支助基金中支付。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运营补贴。省财政厅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拨付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相关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园区。

山东公布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各市可根据省级制定市级企业孵化器和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联系人:唐庆,电话。:(0531)82669646。

五、关于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加大对防疫关键物资、生产民生物资的小微企业和企业家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设立企业、设立或组织各种合伙企业开办合营企业,且合伙人和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每家企业的借款人不得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名合伙人不得超过15万元,并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企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以申请高达300万元的风险担保贷款。

山东公布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相关银行负责担保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给予全额贴息。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支持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联系人:辛志刚,联系电话:(0531)82669808。

六、关于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于未下岗或未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稳定回报。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及时将稳定后返还补贴资金拨付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联系人:唐庆,电话。:(0531)82669646。

七、对阶段性延长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对于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不正常支付工资的中小企业,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工作补贴可分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财政厅将及时拨付和发放省级就业补贴资金,支持市县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政策,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补贴。

联系人:唐庆,电话。:(0531)82669646。

标题:山东公布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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