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港口建设费征收采用管理办法》发布 10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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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16日电中新网财经频道今天在财政部网站上发布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发行《港口建设费征收采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是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征收本方法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价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为了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的关系批准精神,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采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在呢 《港口建设费征收方法》(国发[1985]124号)自《方法》实施之日起废除。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采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运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采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批准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纳、采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支付给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纳、录用等,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管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包括反驳)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港湾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湾管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事业。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的事业机制,直接向缴费者征收港口建设费。 根据征收事业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企业、货物承运人(仅限内部贸易货物)等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港口建设费。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港口建设费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将委托代理港口建设费的机构名单提交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 4元。 海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 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每箱20英尺32元,每箱40英尺48元。 海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将按照接近的箱型收款标准收取。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价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南京除外)长江干线港和其他内河港在制定本法第八条、第九条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下列货物免除港口建设费
(一)我国军用物品、大使馆物品和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完成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三)按照邮件(邮件除外)和旅客运输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烧、材料、装载垫绑住材料,与货物一起同行的包装用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的新鲜度以及同业的防腐用冰和盐是与活家畜、活鸟同行所必需的饲料。
(六)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二条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按照下列规定计入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海外的货物,以征收(代收)为单位在装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二)从海外进口的货物,以征收(代收)为单位在装船港按提单向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三)未从海外进口港口的,交换单证后,原船又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征收(代收)机构在交换单证的港口按照海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四)海外进口不出港口仓库,装船转换成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离岸价作业的货物),只收取一次海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五)国内出口货物,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向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装船港是对外开放口岸港,从装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六)国内水路集中运转驾驶出口到海外的货物,以征收(代收)为单位从出口到国内的第一装船港向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计入国内出口货物港建设费。 出口海外时,以征收(代收)单位出口海外的运输港,以海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领取标准的差额填补港口建设费。 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出口到海外的运输港按照海外进出口的接收标准直接征收。
(七)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者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海外进口货物缴费者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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