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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3:5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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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和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经营稳定发展,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

一、严格恢复工作管理

(一)全力支持和组织企业恢复生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经营和企业生产、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群众生活的企业和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应当保证正常开业。根据省政府的开放和恢复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和重大项目可以尽快恢复工作,有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启动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不被延误。

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二)做好企业复工疫情的防治工作。防疫和控制工作应该是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按照“三有”和“防投入、防扩散、防产出”的原则,在返程前准备、返程中有序进行,在返程后制度中坚持有序释放和控制的原则,扎实做好企业有序返程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恢复生产援助机制。通过8890热线、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手段,按照本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返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事项,按照“特殊事项、特殊处理”和“紧急事项、紧急处理”的原则,简化流程,快速审批。企业生产的所有重点医疗防治材料将由政府采购和储存。

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第二,增加财政支持

(四)对防治疫情的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中央政府将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50%的优惠,省政府将对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给予25%的优惠,这是国家确定的防疫重点。折扣期不会超过一年。省级财政部门将对经省防疫部门认定的重点保护企业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75%给予贴息。贴现利率期限不超过1年,以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5)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的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防控担保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降低担保率至1%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将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保费补贴。省级担保集团可以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无条件延长,直至疫情缓解。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不受限制。根据实际申报、备案和补偿情况,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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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效发挥应急再融资资金的作用。充分利用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再融资资金,在需要应急资金时,积极向防疫重点企业和疫情影响企业提供应急再融资资金,开辟应急再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接受快速审批,适当延长个体业务服务年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落实再融资费用优惠利率。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贷款贴息担保的支持力度。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财政部门应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

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八)增加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优先为防疫材料(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剂等)生产企业建设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该地区借助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支持辽西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坚持“特殊事务、特殊管理”的原则,实行“产能不足审批”。项目可先启动,相关程序可随后补充完善。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应加快实施网上审批,启动“不开会”网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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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的融资问题。金融机构不应盲目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断供、压贷,而应因疫情而暂时遇到困难。保持企业融资规模的稳定,通过发放贷款、不还本付息的贷款展期、调整贷款期限和结构、增加信贷、必要时增加金融支持等方式。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于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券支付和信息披露方面遇到困难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引导其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政策,通过适当的展期、续展和信息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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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政府与银行的金融对接。地方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府与银行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线温度计、相关药品和其他重要的防疫医用材料以及重要的生活用品的重点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等网上方式,加强政府与银行的金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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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挥信贷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国家团队”的作用,充分满足防疫防控融资需求。设立肺炎防疫应急贷款基金,加快落实首批20亿元贷款额度,专项用于辽宁省内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防疫相关的用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分行将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完成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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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1月和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将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运动等行业受到严重破坏的企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将疫情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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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实施援助稳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不下岗、不减员的,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退还。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人均6个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退保标准,或根据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50%社会保险费的标准确定退保标准。政策的实施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十四)中小企业税收减免。由于疫情,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如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月1日起,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购置设备进行防控,暂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交通防治重点物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和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免除相关抗疫药物和医疗器械的注册费,加大对药物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力度;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免缴。

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十五)减免省级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省级工业(启动)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息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征。

(十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受疫情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中小企业如有暂时困难,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项目建设程序完成,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向中小企业支付项目账户,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十七)建立援助激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其中,重点支持生产防疫关键物资和民生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市财政投入情况给予奖励补贴。

(十八)暂时提取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暂向旅行社返还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资金,标准为当期支付金额的80%。临时保证金应于2022年2月5日前全额返还。

第四,降低运营成本

(19)减轻企业能耗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有恢复前景、无力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中小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付款期满后,企业应全额偿还延期的水、电、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电、气费优惠政策。

(20)中小企业减租或免租。对租赁国有资产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一个月免收租金,两个月减半收取租金。在疫情期间,将优先为各类载体提供政策支持,如商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为租赁中小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企业创新示范基地。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降低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些医疗器械产品是免费注册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手术口罩、防护口罩、防护服、呼吸器、附件等医疗器械应当免费注册,促进相关医疗器械的生产。

五、加强综合保护

(二十二)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组织蔬菜、畜禽等生产。一、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恢复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水产养殖生产需求,增加肉、蛋、奶供应。加强交通安全,及时制止擅自设立检查站、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护重点地区的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执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通行便利。

辽宁出台25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

(二十三)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员工集体协商,采取工资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岗位轮换、在职培训等措施。维持劳资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责成其按规定制定并实施职工安置计划,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有关情况,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拖欠职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的研发和技术研究。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应急科学研究。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肺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和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和创新药物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和检测试剂研发和生产调度。

(二十五)开拓防疫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的绿色通道。为成为失信主体的防疫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的绿色通道。在信用验证、信用培训、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指导并减少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开其失信记录,并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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