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财税政策措施稳定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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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税政策措施打赢新一轮肺炎疫情防控打假战、稳定经济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打假战,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本《通知》自原文件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减免
省级财政将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建立省级防疫物资基金库,重点支持生产企业上缴应急资金。
对于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防疫物资重点担保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将对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防疫期间,省级财政对重点防疫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定生产供应“菜篮子”的重点企业新增贷款给予不超过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将纳入全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将提高到贷款本金的70%,优先考虑补偿。
省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将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防疫物资重点企业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建立绿色审批渠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和担保费。
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税费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和旅游)企业2020年的损失将延长至8年。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损失严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县税务机关及时审查处理。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地方收入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金额的50%扣减。在防疫期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相关防治产品及药品的药品注册费予以减免;航空免税空公司应支付的民航发展基金。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纳税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
稳定岗位,稳定就业,解决短缺
对符合失业保险参保条件且未下岗或下岗人数较少的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款标准可根据当地月平均失业保险费和半年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符合不裁员或减少参保人数条件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难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可推迟至疫情结束时。
到2020年,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至12%的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租赁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地产的中小企业,租金可减免四分之一。
加大重点产业发展投入,支持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打造世界级“三证”,建设数字经济,支持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产业、旅游业等产业加快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势头。引导外资稳定对外贸易和投资。我们将拨出6亿元专项资金用于FTZ建设,设立工业投资基金,加快FTZ建设。(记者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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