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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收费资金使用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5 16:15: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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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5日电(记者钱彤)近日,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住房和建设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收费资金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中央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收费资金使用情况。住宅区收费桩、公共收费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收费桩、收费服务示范住宅区收费桩及其相关配套收费基础设施均包含在补偿范围内。

山东明确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收费资金使用

据了解,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共有充电桩5.72万根,其中公共充电桩3.85万根(含专用充电桩1.56万根),私人充电桩1.87万根,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骨干、高等级公路为支撑的城际电动车出行安全网。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推广电动汽车的主要责任没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出现了诸如信息缺乏、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缓慢、电动汽车充电便利性不足等问题。

山东明确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收费资金使用

为此,2019年底,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针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运营的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省能源局已明确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的类别、参考标准和比例。核心内容集中在设施补贴、建设补贴和补贴比例三个方面,以加快提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服务能力。

充电设施奖,根据单桩参考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直流快速灌注桩奖励400元/千瓦,补偿上限为48000元/桩。交流慢填料桩奖励300元/千瓦,上限为2000元/桩。具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励400元/千瓦,上限为4000元/桩。设施补偿金额不得高于投标价格。

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和补贴,在收费服务示范住宅区配套建设收费基础设施的,按总投资减去收费设施购置费后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励和补贴。

城市住宅区收费基础设施和住宅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公共收费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偿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奖励补偿资金总额的50%,或者住宅区奖励补偿桩数不低于当地奖励补偿桩总数的50%。

该通知还对申请奖励和补偿政策的收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施工、备案手续是否齐全;该项目将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运营,未获得各级政府的任何奖励和补贴。已接入山东省收费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和对公众开放共享。有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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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正在加快住宅区、公共停车场、公务车辆、特殊区域和旅游景点的收费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所有新建住宅区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统一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住宅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住宅区”;到2022年底,公共停车场收费基础设施建设比例不低于15%,全省4A以上旅游景区收费设施基本覆盖。探索加油站共享、“加油站+收费”等新的业务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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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到2022年底,我省将有10多万个充电基础设施,基本建成“车对桩、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标题:山东明确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收费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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